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的划分依据是( )。

admin2013-08-15  23

问题 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的划分依据是(    )。

选项 A、债的标的物是否特定
B、债的内容是否特定
C、债权人是否特定
D、债务人是否特定

答案A

解析 根据民法理论,债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根据债的发生原因及债的内容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决定,可分为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
    第二,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根据债的标的物的不同属性,债可划分为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称为特定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的债称为种类之债。在前者,债发生时,其标的物即已特定化;在后者,债成立时其标的物尚未特定化,甚至尚不存在,当事人仅就其种类、数量、质量、规格或型号等达成协议。
    第三,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根据债的主体双方的人数,可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单一之债是指债的双方主体都仅为一人的债。多数人之债是指债的双方主体均为二人以上或者其中一方主体为二人以上的债。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两者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
    第四,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多数人之债,根据各方当事人各自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以及相互间的关系,可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第五,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债可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简单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债务人只能按照该种标的履行、债权人也只能请求债务人按该种标的履行的债。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债务人可从中选择其一履行或债权人可选择其一请求债务人履行的债。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简单之债的标的无可选择,而选择之债则可在数个标的中选择履行。
    第六,主债与从债。在存在从属关系的两个债中,根据其不同地位,可分为主债和从债。主债是指能够独立存在,不以其他债的存在为前提的债。从债是指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债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债。主债和从债是相互对应的,没有主债不发生从债,没有从债也无所谓主债。主债与从债之分常见于设有担保的债中,被担保的债(如买卖合同、借贷合同之债)为主债,为担保该债而设之债(如保证合同、抵押合同之债)为从债。故本题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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