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西方宪法学萌芽和创立时期有关“基本法”的思想。

admin2017-06-30  44

问题 简述西方宪法学萌芽和创立时期有关“基本法”的思想。

选项

答案在西方宪法学萌芽时期与创立时期,至少有亚里士多德、格老秀斯、霍布斯、卢梭、霍尔、巴赫等人阐述过“基本法”问题。 相传亚里士多德曾研究过古希腊158个城邦国家的政制,并在研究的基础上将法律分为基本法与非基本法。他说的基本法就是宪法。在他看来,宪法规定国家政权的基本结构和权限,统治者人数的多寡以及公民在城邦中的法律地位,即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而非基本法则指宪法以外的其他实体法和程序法。同时他认为一般法律必须以宪法为依据,必须从属于宪法。他指出:“政体(宪法)为城邦一切政治组织的依据,其中尤其着重于政治所由以决定的‘最高治权’的组织。”他还指出:“法律实际是,也应该是根据政体(宪法)来制定的,当然不能叫政体来适应法律。” 格老秀斯把实在法分为政治法、民法和刑法。所谓政治法(或基本法)是指由国家制定的对全体人民或大多数人有约束力的法律。这种法律也就是现代意义上的宪法。 霍布斯将人定法分为基本法和非基本法。所谓基本法乃是建国的基础,无之则国将不国,例如统治者宣战、司法、任命官吏以及人民的权利和义务等,均由基本法规定。 在卢梭的思想中,所谓政治法是指调节全体对全体的关系或者说主权者对国家的关系的法律,因而也叫根本法。他认为,政治法的基本内容包括主权者与统治者的关系,统治者权威的范围和界限等等。此外,法国政治思想家、哲学家霍尔巴赫则提出了“根本法”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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