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和性质。

admin2015-12-30  45

问题 试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和性质。

选项

答案《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于1912年3月8日由南京临时政府参议院通过。它的内容共分为7章56条,各章分别为: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院、法院和附则。这部约法的主要内容是: (1)确定了中华民国是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总纲”明确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这就以根本法的形式确定了中华民国是一个“主权在民”的资产阶级共和国,从而否定了中国两千多年来的封建君主专制,树立了帝制为非法、民主共和合法的观念,促进了中国人民的民主主义觉悟。 (2)规定了中华民国是一个主权独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总纲”明确宣告中华民国的领土范围为22行省、内外蒙古、青海和西藏。第一次以根本法形式向全世界宣告:中国是一个领土完整、主权独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体现了以孙中山为代表的资产阶级革命派高度的爱国主义精神,反映了中国人民反侵略、反卖国政府、争取国家独立的强烈愿望,促进了中国人民的民族觉醒。 (3)确立了三权分立的国家权力构成原则。依照《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之规定,“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参议院是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和国务员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法院是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三机关各有所司,相互独立行使各项权力,同时又在一定程度上互相制约,尤其是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制约方面。如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为执行法律,或基于法律之委托,得发布命令;统帅全国海陆军;制定官职、官规;任免文武职员;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依法宣告戒严;代表全国接受外国之大使、公使;提出法律案于参议院;颁布勋章并其他荣典;宣告大赦、特赦、减刑、复权。但是参议院对临时大总统提交之宣战、媾和、缔约、任命国务员及外交大使、公使、大赦事件等拥有同意权;对于法律、行政及官吏违法事件等拥有咨询、建议或质问权;对于临时大总统和国务员有弹劾权。 (4)确定了人民的民主权利和义务。《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列有“人民”专章,规定人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人民之身体,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人民之家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索。人民有言论、著作、刊行、集会、结社、书信秘密、居住、迁徙、信教之自由。人民有陈愿于议会、陈述于行政官署、诉讼于法院受其审判、对官吏违法损害权利之行为得陈述于平政院、应任官考试、选举及被选举之权。但对人民之权利,有认为增进公益、维护治安或非常焦急必要时,得依法律限制之。《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同时规定了人民依法律有纳税、服兵役之义务。 (5)确认了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根据资产阶级宪法关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打破了清朝束缚资本主义自由发展的所谓“官办”、“官商合办”的桎梏,有利于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同时也清楚地表明约法的阶级本质。 (6)确定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最高效力和修改程序。“附则”规定:中华民国之宪法由国会制定,宪法未施行以前,本约法之效力与宪法等。本约法只有经过参议院议员三分之二以上或临时大总统之提议,经参议院议员五分之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员四分之三之可决,才能增修之。这一规定主要是想以严格的修订程序,保障约法的稳定性,防止袁世凯的破坏。 因此,《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具有中华民国宪法的性质,在宪法实施以前,它与宪法有同等的效力。《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块重要里程碑,集中体现了资产阶级的意志,既反映了资产阶级的一般利益和愿望,又是当时复杂的阶级斗争和紧张的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一面镜子。资产阶级革命派费尽心血,想方设法做出了实行责任内阁制、扩大参议院的权力、严格修改程序等规定,反映了企图以此来巩固辛亥革命成果、维护民主共和制度的良好愿望。这些都给临时约法打上了鲜明的烙印。应该看到,临时约法没有规定反帝、反封建的民主纲领,也没有具体涉及关系到“民生”的土地问题,带有很大的阶级局限性,在某些地方甚至是孙中山三民主义的倒退。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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