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甲与乙签订的哪些合同有效?(卷三2011年真题试卷第58题)

admin2017-03-14  31

问题 下列甲与乙签订的哪些合同有效?(卷三2011年真题试卷第58题)

选项 A、甲与乙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待办理公证后合同生效。双方未办理合同公证,甲交付商铺后,乙支付了第1个月的租金
B、甲与乙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将其对丙公司享有的90%股权转让给乙,乙支付1亿元股权受让款。但此前甲已将该股权转让给丁
C、甲与乙签订相机买卖合同,相机尚未交付,也未付款。后甲又就出卖该相机与丙签订买卖合同
D、甲将商铺出租给丙后,将该商铺出卖给乙,但未通知丙

答案A,C,D

解析 《合同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甲与乙约定以办理合同公证作为租赁合同生效条件,后双方未予办理。但是,甲已经履行其主要义务即交付商铺,乙交付了部分诚意金,对甲的履约行为表示接受。依据《合同法》第37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此即《合同法》规定的实际履行弥补合同形式瑕疵的规定,虽然弥补的后果是合同成立,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4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这里进一步确认了租赁合同中实际履行规则,根据该司法解释,以备案作为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虽然未备案,只要当事人实际履行,则应确认该合同已生效。以此类推,当事人以办理公证为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也应适用实际履行规则。故A选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明确规定,行为人在处分他人股权时,要适用无权处分规则和善意取得规则,就股权转让协议本身而言,其效力待定。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8条,“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甲将股权处分给乙,其效力待定。依据《合同法》第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题干中没有信息表明甲的股权处分行为获得追认或者此后甲取得了股权。因此B选项错误。依据《合同法解释(二)》第15条,“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甲将相机一物多卖,题干中没有信息表明甲与乙之间的相机买卖合同存在无效情形,因此,不能仅以乙没有支付价款,没有实际取得相机的占有就否认该买卖合同的效力,因此,C选项当选。《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甲将已出租的商铺再行转让,虽然侵犯了承租人丙的优先购买权,但是丙不得因此主张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因此,D选项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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