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关“国法”的理解,哪些是不正确的?(2012年试卷一第54题)

admin2016-05-08  35

问题 下列有关“国法”的理解,哪些是不正确的?(2012年试卷一第54题)

选项 A、“国法”是国家法的另一种说法
B、“国法”仅指国家立法机关创制的法律
C、只有“国法”才有强制性
D、无论自然法学派,还是实证主义法学派,都可能把“国法”看作实在法

答案A,B,C

解析 “国法”这一概念是为了法律研究的方便而提出的,是自然法学派、法律实证主义等各种不同的关于法的概念或内涵的共性部分。“国法”是一个学理上的概念,与国家法的概念不同。国家法是指一个国家明文规定的现行法律。因此,A项错误。当选。由于“国法”是各个理论法学派对于法律的概念的共性部分,因此,无论是自然法学派还是实证主义法学派都能够在“国法”含义上达成共识,它们都可能把“国法”看作实在法,D项正确,不当选。
    “国法”的外延包括:(1)国家专门机关(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制定法或成文法);(2)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规则(判例法);(3)国家通过一定方式认可的习惯法(不成文法);(4)其他执行国法职能的法(如教会法)。因此,“国法”不仅指国家立法机关创制的法律,还包括判例法、习惯法等。B项错误,当选。
    所谓强制性是指各种社会规范所具有的、借助一定的社会力量强迫人们遵守的性质。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等都具有强制性。法的强行性的特殊之处在于,法具有国家强制性,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因此并非只有“国法”才具有强制性,任何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只有“国法”具有国家强制性。C项错误,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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