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是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其中甲欠张某某20万元债务,无力用个人财产偿还。张某某又认为用甲从普通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收益进行偿还,其权利的行使无法得到保障。张某某可以采取的行动是:( )

admin2014-01-15  45

问题 甲、乙、丙是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其中甲欠张某某20万元债务,无力用个人财产偿还。张某某又认为用甲从普通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收益进行偿还,其权利的行使无法得到保障。张某某可以采取的行动是:(    )

选项 A、张某某代替甲,成为该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B、张某某直接变卖甲在该普通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债务的清偿,如果有剩余,退还给甲
C、张某某代位行使甲在该普通合伙企业的权利直至甲清偿完20万元的债务
D、张某某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该普通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答案D

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41条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故A、C选项是错误的。第42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可见,这种清偿必须通过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债权人不得自行接管或变卖债务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因此,B选项是错误的,D选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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