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和吴某合开了一家公司,2009年1月该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0万元,但由于税收工作人员计算失误,只征收了24万元。2010年2月,税务机关要求该公司补缴6万元税款,并加收滞纳金。该公司拒绝交纳并诉诸相应的救助途径。下列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admin2014-10-17  35

问题 张某和吴某合开了一家公司,2009年1月该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0万元,但由于税收工作人员计算失误,只征收了24万元。2010年2月,税务机关要求该公司补缴6万元税款,并加收滞纳金。该公司拒绝交纳并诉诸相应的救助途径。下列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选项 A、公司应当补缴6万元税款,但不应缴纳滞纳金
B、公司应当补缴6万元税款,并应缴纳相应的滞纳金
C、公司有权申请复议,复议期间,有权不缴纳税款和滞纳金
D、公司只能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先行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案A,C,D

解析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第2款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的,税务机关可以在3年内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选项A是错误的,当选。而选项B则是正确的,不当选。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l款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选项C是错误的,公司首先应当把所欠税款和滞纳金按照税务机关的决定予以缴纳。同时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的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所以D选项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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