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23岁)欲杀仇人丙,找乙(21岁)帮忙,骗乙说只是教训一下丙,乙同意。二人持刀寻丙,恰好于路上遇见,乙发现原来丙是一多年未见的好友,于是快跑几步将丙推走。此时甲已经持刀刺去,收刀不及刺中乙的后背,致乙重伤。下列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

admin2014-04-02  27

问题 甲(23岁)欲杀仇人丙,找乙(21岁)帮忙,骗乙说只是教训一下丙,乙同意。二人持刀寻丙,恰好于路上遇见,乙发现原来丙是一多年未见的好友,于是快跑几步将丙推走。此时甲已经持刀刺去,收刀不及刺中乙的后背,致乙重伤。下列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

选项 A、甲、乙具有相同的犯罪故意,因此构成共同犯罪
B、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C、甲是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当从重处罚
D、对乙应当减轻处罚

答案1,4,8

解析 《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依据我国刑法理论,共同犯罪需要具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故意和共同犯罪行为三个要件。本案中,甲有杀人的故意,乙只有伤害的故意,在故意杀人罪上不成立共同犯罪,仅在故意伤害罪上成立共同犯罪。故A项错误。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本案中,甲具有杀人的故意,实施了杀人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据《刑法》第23条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本案中,甲已经着手实施杀人行为,但由于乙的全力相救而未能得逞,成立犯罪未遂。故B项正确。
   《刑法》第29条第1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 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由此可知,教唆犯仅唆使他人犯罪,自己不打算参与犯罪。本案中,甲自己也实施犯罪行为,不成立教唆犯。依《刑法》第26条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甲教唆乙犯罪并亲自实施了犯罪,在杀伤其仇人丙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但是新刑法摒弃了旧刑法主犯从重的规定,而是在第27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对甲,即使其成立教唆罪的话,如果其不是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也不应当从重处罚。故C项错误。
   《刑法》第24条规定: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依据我国法学界的通说,甲、乙在故意伤害罪上成立共同犯罪。乙在丙被刺时将丙推走,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成立犯罪中止,使丙没有受到损害,应当免除处罚。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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