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刑法》第12条关于时间效力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3年试卷二第4题)

admin2015-05-08  41

问题 《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刑法》第12条关于时间效力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3年试卷二第4题)

选项 A、2011年4月30日前犯罪,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适用修正前的刑法条文。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B、2011年4月30日前拖欠劳动者报酬,2011年5月1日后以转移财产方式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适用修正后的刑法条文
C、2011年4月30日前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适用修正后的刑法条文
D、2011年4月30日前扒窃财物数额未达到较大标准的。不得以盗窃罪论处

答案C

解析 为了既实现罪刑法定,又保障公民的权利,我国在《刑法》的时间效力上实行从旧兼从轻原则。即通常情况下按照旧法定罪处罚,但在新法更轻时,按照新法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修正前的《刑法》规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由于这个规定可能导致罪刑不均衡,《刑法修正案(八)》删除了本规定。在2013年5月1日后,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是“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67、68条)。那么,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显然旧法更轻。故,选项A是正确的。
    “从旧兼从轻”原则仅适用于在新法生效前就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276条之1的规定,拖欠劳动者报酬并不一定构成犯罪。只有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才构成犯罪。本案中的经营者虽然是在2011年4月30日前拖欠劳动者报酬的,但其拒绝支付行为则发生在5月1日后。这说明其犯罪行为发生在5月1日后。此时,无论新法是重还是轻,都要适用新法。所以,选项B是正确的。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犯罪,此前的《刑法》并未规定这种行为。因此。对于新法生效前的行为,如果旧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当然应该适用旧法。
    《刑法修正案(八)》修正前的《刑法》规定,只有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才构成盗窃罪。但《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于扒窃的,不要求盗窃数额和次数,只要扒窃即构成盗窃罪。由于旧法更轻,因此应当适用1日法。故,选项D是正确的。
    陷阱点拨:本题考查“从旧兼从轻”原则。考生要注意:
    (1)本原则只用于犯罪行为发生在新法生效前,审判发生在新法生效后的。如果犯罪行为发生在新法生效后,则无论新法是重还是轻,都要适用新法。
    (2)有考生认为选项A中,如果自首和重大立功发生在5月1日后,就应当适用新法。这种看法是错误的。适用新法还是旧法是由犯罪的时间决定的,而不是由自首或者立功的时间决定的。因为对犯罪只能适用“犯罪前即颁布的法律”。因此,即使自首和重大立功发生在5月1日后,对行为人的量刑还是要适用他犯罪前的刑法规定。当然,如果新法较轻的,则适用新法的规定。
    (3)有考生认为本题中选项D也是错误的。因为2011年4月30日前扒窃财物数额虽未达到较大标准,但如果多次扒窃的,也构成盗窃罪。这个看法是正确的。D选项确实不严密。本选项提示我们:对于不严密的题目,要看其主要内容,不要钻牛角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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