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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是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任职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指示公司会计将资金借贷给一家主要由刘某的儿子投资设立的乙公司。对此,持有公司股权0.5%的股东王某认为甲公司应该起诉乙公司还款,但公司不可能起诉,王某便自行直接向法院对乙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刘某是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任职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指示公司会计将资金借贷给一家主要由刘某的儿子投资设立的乙公司。对此,持有公司股权0.5%的股东王某认为甲公司应该起诉乙公司还款,但公司不可能起诉,王某便自行直接向法院对乙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admin
2017-03-14
25
问题
刘某是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任职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指示公司会计将资金借贷给一家主要由刘某的儿子投资设立的乙公司。对此,持有公司股权0.5%的股东王某认为甲公司应该起诉乙公司还款,但公司不可能起诉,王某便自行直接向法院对乙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卷三—75,多)
选项
A、王某持有公司股权不足1%,不具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
B、王某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必须先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提出请求
C、王某应以甲公司的名义起诉,但无需甲公司盖章或刘某签字
D、王某应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但诉讼请求应是将借款返还给甲公司
答案
B,D
解析
《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150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1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此可知,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公司持股1%以上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等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以上的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题中,王某持股虽然不到1%,但甲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任何股东都可以起诉,王某也不例外,故A项错误。在题目中未交代情况紧急的情况下,王某应当先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提出请求,故B项正确。如果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拒绝提起诉讼,王某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不是以甲公司名义起诉,故C项错误,D项正确。本题答案为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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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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