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拖欠谢某100万元。谢某请求杜某以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抵债时,杜某称其已把房屋作价90万元卖给赖某,房屋钥匙已交,但产权尚未过户。该房屋市值为120万元。关于谢某权利的保护,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2014年卷三54题)

admin2018-03-23  29

问题 杜某拖欠谢某100万元。谢某请求杜某以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抵债时,杜某称其已把房屋作价90万元卖给赖某,房屋钥匙已交,但产权尚未过户。该房屋市值为120万元。关于谢某权利的保护,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2014年卷三54题)

选项 A、谢某可请求法院撤销杜某、赖某的买卖合同
B、因房屋尚未过户,杜某、赖某买卖合同无效
C、如谢某能举证杜某、赖某构成恶意串通,则杜某、赖某买卖合同无效
D、因房屋尚未过户,房屋仍属杜某所有,谢某有权直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以实现其债权

答案A,B,D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债权人的撤销权。《合同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题中,债务人杜某是在低价转让自己的房屋。《合同法解释(二)》第19条第1、2款规定:“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本题中房屋市价120万元,杜某和赖某成交的实际价格为90万元,市价的70%为84万元,因此按照司法解释也不属于不合理低价,谢某不能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杜某的买卖合同,故A项错误,当选。《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买卖房屋的合同达成之后,只要没有违法的情形,是否办理过户均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故B项错误,当选。如果买卖双方恶意串通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合同无效,故C项正确,不当选。《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因此房屋所有权依然属于债务人杜某,但是,谢某也不能基于债权直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故D项错误,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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