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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1997年刑满出狱。1999年以后包某先后对王某、彭某、余某、玄某等人传授扒窃方法,如怎样解衣扣、怎样搭架子、划包、扒窃时如何进行联系,以及被发现如何逃离等等。这些青年学会扒窃以后,多次进行扒窃活动。包某还将自认天资聪慧的
包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1997年刑满出狱。1999年以后包某先后对王某、彭某、余某、玄某等人传授扒窃方法,如怎样解衣扣、怎样搭架子、划包、扒窃时如何进行联系,以及被发现如何逃离等等。这些青年学会扒窃以后,多次进行扒窃活动。包某还将自认天资聪慧的
admin
2009-01-15
48
问题
包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1997年刑满出狱。1999年以后包某先后对王某、彭某、余某、玄某等人传授扒窃方法,如怎样解衣扣、怎样搭架子、划包、扒窃时如何进行联系,以及被发现如何逃离等等。这些青年学会扒窃以后,多次进行扒窃活动。包某还将自认天资聪慧的玄某收为“入室弟子”,亲自带玄某到火车站,挑选目标,让其进行“实战练习”,并事后予以讲评。包某的行为构成:( )
选项
A、教唆犯
B、继续犯
C、传授犯罪方法罪
D、盗窃罪
答案
4,8
解析
包某传授扒窃方法的行为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包某带玄某“实战练习”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至于教唆犯和继续犯的成立要件都与包某的犯罪客观要件等不相符合,故AB中的说法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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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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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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