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于2017年3月1日向乙借款100万元,该借款于次年3月1日到期,甲无力偿还。甲于2017年实施的下列哪一行为,乙可通过债权人撤销权予以撤销?( )

admin2021-11-02  27

问题 甲于2017年3月1日向乙借款100万元,该借款于次年3月1日到期,甲无力偿还。甲于2017年实施的下列哪一行为,乙可通过债权人撤销权予以撤销?(            )

选项 A、2月1日向希望工程捐赠50万元
B、4月1日放弃价值50万元的遗赠
C、5月1日向红十字会捐赠50万元
D、6月1日收养一名孤儿增添了抚养费负担

答案C

解析 《民法典》第538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保全撤销权的保全对象是债权人自已的有效到期债权,即本案2017年3月1日成立、2018年3月1日到期的100万元债权。而2017年2月1日甲实施捐赠时,保全债权尚未成立,故不属于保全撤销的范围。A选项错误,不当选。
    债务人放弃继承或者放弃接受遗赠的行为,只是未能增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并未减少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故债权人无权撤销债务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的行为。B选项错误,不当选。
    甲向红十字会捐赠50万元的行为损害到乙的债权,乙有权行使保全撤销权撤销该赠与合同。C选项正确,当选。
    保全撤销的对象限于导致债务人财产利益消极减少的财产行为,不包括身份行为。收养行为属于身份行为,虽有可能导致债务人的财产基础相对耗弱,也不能由债权人予以撤销。故D选项错误,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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