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下列人员中,哪些人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

admin2009-01-19  27

问题 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下列人员中,哪些人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

选项 A、高某1999年因贪污罪被提起公诉,但因自首并有重大立功,被免除处罚
B、卢某,金融学博士,因为其子治疗白血病负债10万元,无力清偿
C、杜某系某公司董事长,1999年因杜某决策失误,投资失败,该公司被迫宣告破产
D、兰某,某大学经济学教授,但年逾70,已退休

答案2,4

解析 《商业银行法》第2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1)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2)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3)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4)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依此,BC项中的人员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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