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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乙是合伙事务的执行人。企业存续期间,甲转让部分合伙份额给丁用于偿债并告知了乙、丙。后甲经乙同意又将部分份额送给其情人吉某。甲妻知道后与甲发牛冲突,失手杀死甲而被判刑。甲死后,其妻和16岁的儿子要求继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
甲、乙、丙、丁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乙是合伙事务的执行人。企业存续期间,甲转让部分合伙份额给丁用于偿债并告知了乙、丙。后甲经乙同意又将部分份额送给其情人吉某。甲妻知道后与甲发牛冲突,失手杀死甲而被判刑。甲死后,其妻和16岁的儿子要求继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
admin
2021-12-19
25
问题
甲、乙、丙、丁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乙是合伙事务的执行人。企业存续期间,甲转让部分合伙份额给丁用于偿债并告知了乙、丙。后甲经乙同意又将部分份额送给其情人吉某。甲妻知道后与甲发牛冲突,失手杀死甲而被判刑。甲死后,其妻和16岁的儿子要求继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各合伙人同意甲妻和甲子的请求。对此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
选项
A、丁受让甲的合伙份额为有效
B、吉某能够取得甲赠与的合伙份额
C、甲妻可以取得合伙人资格
D、甲子可以取得合伙人资格
答案
B
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22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甲转让部分合伙份额给丁时通知了其他合伙人,因此丁受让甲的合伙份额为有效,故A项正确,不选。甲将部分合伙份额转让给吉某时没有经过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因此吉某不能取得甲赠与的合伙份额,故B项错误。《合伙企业法》第50条第1款、第3款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甲妻是过失杀死甲,因此并不丧失继承权,甲子是甲的合法继承人,因此,在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取得合伙人资格。故C、D项正确,不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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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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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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