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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审理一起盗窃案。辩护律师出示、宣读了一份其本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向证人王某调查的谈话笔录,证明盗窃案件发生时,被告人与证人王某在一起看电视,没有作案时间。公诉人对谈话笔录提出了质证意见。下列缺乏法律依据的质证意见是:(2004—2—93,任)
法庭审理一起盗窃案。辩护律师出示、宣读了一份其本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向证人王某调查的谈话笔录,证明盗窃案件发生时,被告人与证人王某在一起看电视,没有作案时间。公诉人对谈话笔录提出了质证意见。下列缺乏法律依据的质证意见是:(2004—2—93,任)
admin
2014-02-25
35
问题
法庭审理一起盗窃案。辩护律师出示、宣读了一份其本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向证人王某调查的谈话笔录,证明盗窃案件发生时,被告人与证人王某在一起看电视,没有作案时间。公诉人对谈话笔录提出了质证意见。下列缺乏法律依据的质证意见是:(2004—2—93,任)
选项
A、此谈话笔录仅由辩护人与证人二人谈话形成,不合法
B、此谈话笔录只有证人王某签字而没有按手印,无效
C、此谈话笔录在王某家中形成,不合法
D、辩护人找王某调查未经办案机关批准,不合法
E、A,B,C,D
答案
(1)依《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49条规定,律师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应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出示律师执业证,一般应由2人进行。据此,谈话笔录仅由辩护人与证人2人谈话形成并不必然导致该证据不合法。A项当选。 (2)依该规范第57条规定,律师制作调查笔录,应全面、准确地记录调查内容,并须经被调查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被调查人如有修改、补充,应由其在修改处签字、盖章或者按指纹确认。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后,应由其在每一页上签名并在笔录的最后签署记录无误的意见。根据该规定,谈话笔录必须有证人签字,但不要求有手印。B项应选。 (3)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对调查笔录的形成地点作出限定,因此谈话笔录在证人家中形成并不必然导致该证据不合法。C项当选。 (4)《律师法》第35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故D项说法错误,为应选项。本题答案为A、B、C、D。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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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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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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