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根据国际法,使馆在驻在国所从事的工作所涉及的范围不包括下列哪项?( )
根据国际法,使馆在驻在国所从事的工作所涉及的范围不包括下列哪项?( )
admin
2016-01-28
29
问题
根据国际法,使馆在驻在国所从事的工作所涉及的范围不包括下列哪项?( )
选项
A、两国间政治领域的事务
B、两国间经济领域的事务
C、照料第三国的财产或利益,只要该第三国授权
D、就驻在国的情况进行报告
答案
C
解析
该问题涉及使馆的职务。以使馆为代表的外交关系是一种进行国家问交往的形式,其内容可以涵盖国家间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内容。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使馆的职务主要有以下五项: (1)代表。作为派遣国在接受国的代表,全面代表派遣国和处理派遣国和接受国间的交往事务。 (2)保护。在国际法许可的范围内,保护派遣国及其人民的各项利益。 (3)谈判和交涉。代表派遣国政府与接受国政府进行各项事务的谈判和交涉。(4)调查和报告。可以以一切合法的手段调查接受国的各种情况,并及时向派遣国作出报告。 (5)促进。促进派遣国和接受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发展两国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合作。此外,使馆经约定还可以执行国际法允许的其他职务,如领事职务;经接受国同意,还可以受托保护未在接受国派有外交代表的第三国国家及其国民在接受国的利益。对这种情况,接受国有权决定是否同意。可见,ABD三项符合《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而C项错误,使馆要照料第三国的财产或利益,还须接受国的同意。所以本题应选C项。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t0t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负责执行的法院在对死刑犯王某准备执行死刑之前,突然发现王某除了贪污罪之外,还犯有受贿罪,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张某和吴某合开了一家公司,2009年1月该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0万元,但由于税收工作人员计算失误,只征收了24万元。2010年2月,税务机关要求该公司补缴6万元税款,并加收滞纳金。该公司拒绝交纳并诉诸相应的救助途径。下列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下列关于事实认识错误的说法正确的是:
甲是国家机关财务人员,下班时发现办公室主任将钥匙落在办公室,甲遂电话给朋友乙,让乙用钥匙打开保险柜窃取12万元,然后将办公室伪装成他人人室盗窃的假象,事后两人各分得6万元。本案应如何处理:
甲驾车出差遇到儿时玩伴乙在游玩。一阵寒暄过后,甲到宾馆先行休息。乙骗甲说:“我去买点特产,车借我用一下,我和你一起回去。”乙趁甲休息,将该车开往外地准备卖给他人,途中造成交通事故,车辆毁坏。乙构成何罪:
下列关于刑事强制措施的说法正确的是?
徐某和王某(17岁)共谋实施盗窃行为,正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被群众发现扭送公安机关。请回答89—92题。公安机关在本案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检察院,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决定对王某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下列说法不正确的?
某县公安局为查明李某是否有盗窃行为,将其关押20天后释放,但当地对李某传言纷纷。李某申请行政复议,某县公安局的行为被确认为违法。李某请求国家赔偿。下列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
2005年小张、小李、小王三人成立一普通合伙企业。由于某种原因,2006年1月,小王退出合伙企业。2006年12月,小谢加人合伙企业。2007年5月,小张、小李、小谢决定合伙企业解散,四人对于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应如何安排?
根据2006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下列哪项表述是正确的:
随机试题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A.细菌呈鼓槌状B.血平板上有双溶血环C.培养后出现露滴状菌落D.能产生β-内酰胺酶E.细菌呈网球拍状符合肉毒梭菌特点的是
阑尾炎病人麦氏点压痛,该点的体表投影在
销售净利率是()比率之一。
某公司为建筑一栋商品房,向某市规划局、建设局和环境保护局等部门申请有关证照。请问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采用销售百分比法预测对外筹资需要量时,下列因素的变动会使对外筹资需要量减少的有()。
EconomicRecoveryontheWayEconomicexpertsarepredictingthatthepoorlyperformingdomesticeconomywillrecoverinthe
使用IE浏览器浏览因特网时,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中国革命道德发端于()
Directions:Forthispart,youareallowed30minutestowriteacompositiononthetopicChangesinPeople’sWaysofCommunicat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