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小张、小李、小王三人成立一普通合伙企业。由于某种原因,2006年1月,小王退出合伙企业。2006年12月,小谢加人合伙企业。2007年5月,小张、小李、小谢决定合伙企业解散,四人对于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应如何安排?

admin2014-10-17  35

问题 2005年小张、小李、小王三人成立一普通合伙企业。由于某种原因,2006年1月,小王退出合伙企业。2006年12月,小谢加人合伙企业。2007年5月,小张、小李、小谢决定合伙企业解散,四人对于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应如何安排?

选项 A、小张、小李、小王对2006年1月之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小张、小李、小谢对2006年12月之后合伙企业所负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小张、小李、小王、小谢对整个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企业所负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C、小张、小李、小谢对整个合伙存续期间的合伙企业所负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小王对2006年1月之前合伙企业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2006年1月之后,由于发现2005年合伙企业的一笔买卖存在问题,合伙企业因此产生的债务,小王仍然要负责
D、小张、小李、小谢对整个合伙存续期间的合伙企业所负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小王对2006年1月之前合伙企业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2006年1月之后,由于发现2005年合伙企业的一笔买卖存在问题,合伙企业因此产生的债务,小王不需要负责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合伙企业的入伙和退伙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影响。《合伙企业法》第44条第2款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A项中认为小谢只对其入伙后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是错误的。又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3条的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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