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法院受理了中国人郭某与外国人珍妮的离婚诉讼,郭某委托黄律师作为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中仅写明代理范围为“全权代理”。关于委托代理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试卷三第42题)

admin2015-05-18  19

问题 某市法院受理了中国人郭某与外国人珍妮的离婚诉讼,郭某委托黄律师作为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中仅写明代理范围为“全权代理”。关于委托代理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试卷三第42题)

选项 A、郭某已经委托了代理人,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
B、法院可以向黄律师送达诉讼文书,其签收行为有效
C、黄律师可以代为放弃诉讼请求
D、如果珍妮要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必须委托中国公民

答案B

解析 诉讼代理人,是指以当事人的名义,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为当事人利益进行诉讼活动的人_0根据我国规定,民事诉讼代理人可分为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其中,法定代理人,指依照法律的规定而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委托代理人,则指受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之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进行民事诉讼的人。
    《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应特殊情况无法出听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本案为离婚案件,郭某虽然委托了代理人,但依法仍应出庭。故选项A错误,不应选。
    《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黄律师为郭某的诉讼代理人,其签收诉讼文书的行为有效。故选项B正确,应选。
    《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2款规定:“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民事诉讼意见》第69条进一步规定,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题目中,黄律师的代理范围仅写明“全权代理”而无具体的特别授权,故其无权代为放弃诉讼请求。选项C错误,不应选。
    《民事诉讼法》第263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本条规定仅对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情况作出限制,并不排斥外国当事人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也不排斥外国当事人委托其本国公民或者其他国家的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由此可知,外国人珍妮如委托代理人,不一定必须为中国公民。选项D错误,不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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