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组建一有限公司。出资协议约定甲以现金十万元出资,甲已缴纳六万元出资,尚有四万元未缴纳。某次公司股东会上,甲请求免除其四万元的出资义务。股东会五名股东,其中四名表示同意,投反对票的股东丙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股东会决议无效。对此,下列哪一表

admin2017-03-09  32

问题 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组建一有限公司。出资协议约定甲以现金十万元出资,甲已缴纳六万元出资,尚有四万元未缴纳。某次公司股东会上,甲请求免除其四万元的出资义务。股东会五名股东,其中四名表示同意,投反对票的股东丙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股东会决议无效。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0年试卷三第25题)

选项 A、该决议无效,甲的债务未免除
B、该决议有效,甲的债务已经免除
C、该决议需经全体股东同意才能有效
D、该决议属于可撤销,除甲以外的任一股东均享有撤销权

答案A

解析 《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此项规定属于强行性法律规定,公司或其他股东无权决议免除某股东的出资义务。而根据《公司法》第22条第1、2款的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可见,甲依法应承担向公司足额缴纳剩余4万元出资的义务,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属于公司章程的议定事项,也不属于会议召集或表决方式等程序性事项。因此股东会作出的免除甲4万元出资义务的决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决议。故A项正确,BCD项错误。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sTy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