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起诉要求乙公司交付货物。被告乙公司向法院主张合同无效,应 由原告甲公司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关于本案被告乙公司主张的性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09—卷三—36,单)

admin2014-02-25  30

问题 甲公司起诉要求乙公司交付货物。被告乙公司向法院主张合同无效,应 由原告甲公司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关于本案被告乙公司主张的性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09—卷三—36,单)

选项 A、该主张构成了反诉        
B、该主张是一种反驳      
C、该主张仅仅是一种事实主张   
D、该主张是一种证据     

答案A

解析 反诉是指在诉讼程序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本题考查的命题点是反诉与反驳的区别。反诉的重要特征之一是提出了独立的诉讼请求;而反驳是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从实体上和程序上,从事实上和法律上予以辩驳。关于反诉与反驳的区别,应把握以下三点:(1)性质不同。反诉是独立于本诉的反请求,亦即独立的诉。反驳只是一种驳斥对方主张的诉讼行为。(2)提出主体不同。反诉只能由本诉被告提出,反驳可以由原告提出也可以由被告提出。(3)内容不同。反诉中必然包含抵销、吞并本诉请求的权利主张,而反驳没有这样的权利主张,仅以推翻对方主张为限。题中,被告提出来要求原告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大体可以推断原告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就是返还货款,这已经构成了独立的诉讼请求,而不是反驳。同时,这一主张已经依据事实而提出了请求,因此不仅仅是一种事实主张,也不属于证据问题。本题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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