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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的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依据法理学的有关原理,下列正确的表述是:(2007年试卷一第91题)
我国《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的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依据法理学的有关原理,下列正确的表述是:(2007年试卷一第91题)
admin
2017-05-09
35
问题
我国《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的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依据法理学的有关原理,下列正确的表述是:(2007年试卷一第91题)
选项
A、该条中所规定的军人的配偶在离婚方面所承担的义务没有相应的权利存在
B、现役军人与其配偶之间的权利义务是不一致的
C、该条所规定的法律义务是一种对人义务或相对义务
D、该法律条文完整地表达了一个法律规则的构成要素
答案
C
解析
权利和义务是一切法律规范、法律部门,甚至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权利和义务是两个互文见义的范畴,二者处于对立统一的关系中。故A项错误,有义务就必然有权利存在。
权利和义务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从产生和发展来看,二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在现代社会,权利与义务是一致的,是不可分割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这是我国法律的基本要求,是社会公平的最起码的标准。本题中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想离婚,须征得军人的同意,这是其义务,也是军人的权利;但同时,如果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则其配偶可以直接要求离婚,这是其配偶的权利,也是军人的义务。因此,现役军人与其配偶之间的权利义务是一致的。故B项错误,不当选。
权利与义务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根据相对应的主体范围可以将权利义务分为绝对权利义务和相对权利义务。绝对权利义务,又称“对世权利”和“对世义务”,是相对应不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绝对权利对应不特定的义务人,绝对义务对应不特定的权利人。相对权利义务,又称“对人权利”和“对人义务”,是对应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相对权利”对应特定的义务人;“相对义务”对应特定的权利人。题目中的法条所规定的法律义务是现役军人的配偶的法律义务,这种法律义务对应着特定的权利人,即现役军人。据此,该条所规定的法律义务是一种对人义务或相对义务。故选项C是正确的,为应选项。
选项D主要考查法律规则的构成要素。法律规则在逻辑意义上是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要素组成的。本题中《婚姻法》第33条的规定属于行为模式,但没有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在做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要求时应当承担的后果,即缺少法律后果的规定。由此可知,该法律条文并没有完整地表达一个法律规则的三个构成要素。因此,选项D的说法是错误的,不应当选。做到真正理解掌握,在平时的复习中要勤思考,达到学以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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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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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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