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刘某操纵上市公司董事会,拟以公司名义作出虚假陈述,董事会成员袁某虽然极力反对,但最终还是在意见书上签了字。宏博证券承销公司董事会怀疑该上市公司存在虚假陈述的情形,但是在经过一番讨论之后,决定对此不出具保留意见。远达公司对该股票上市提供

admin2010-06-20  45

问题 某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刘某操纵上市公司董事会,拟以公司名义作出虚假陈述,董事会成员袁某虽然极力反对,但最终还是在意见书上签了字。宏博证券承销公司董事会怀疑该上市公司存在虚假陈述的情形,但是在经过一番讨论之后,决定对此不出具保留意见。远达公司对该股票上市提供了咨询服务。结果投资人遭受了很大的损失,对此下列分析错误的是:

选项 A、投资人可以向实际控制人刘某主张权利,也可以向该上市公司主张
B、该上市公司董事袁某应对此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宏博证券承销公司应对此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提供上市咨询服务的远达公司应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答案D

解析 《证券法》第69条:“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外,该法第173条规定了中介机构的连带责任,即第173条:“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根据以上分析,选项A、B、C都是正确的,不当选。选项D是错误的,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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