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使用霉变面粉加工馒头,潜在受害人不可确定。甲、乙、丙、丁等20多名受害者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但未能推选出诉讼代表人。法院建议由甲、乙作为诉讼代表人,但丙、丁等人反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3/48)

admin2021-05-28  24

问题 某企业使用霉变面粉加工馒头,潜在受害人不可确定。甲、乙、丙、丁等20多名受害者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但未能推选出诉讼代表人。法院建议由甲、乙作为诉讼代表人,但丙、丁等人反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3/48)

选项 A、丙、丁等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B、丙、丁等人推选代表人参加诉讼
C、诉讼代表人由法院指定
D、在丙、丁等人不认可诉讼代表人情况下,本案裁判对丙、丁等人没有约束力

答案C

解析 选项A、B错误、选项C正确:2015年《民诉解释》第七十六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据此可知,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代表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选项D错误:在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裁判的效力表现为:
    (1)对于已经登记的全立体权利人有拘束力;
    (2)对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有预决效力,即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为其诉讼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而无需另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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