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开具一张金额50万元的汇票,收款人为乙公司,付款人为丙银行。乙公司收到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试卷三第32题)

admin2016-01-16  30

问题 甲公司开具一张金额50万元的汇票,收款人为乙公司,付款人为丙银行。乙公司收到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试卷三第32题)

选项 A、乙公司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后即退出票据关系
B、丁公司的票据债务人包括乙公司和丙银行,但不包括甲公司
C、乙公司背书转让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D、如甲公司在出票时于汇票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则乙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依然有效,但持票人不得向甲行使追索权

答案C

解析 票据关系,是由于当事人的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主要内容包括持票人(债权人)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债务人的付款义务和偿付义务。持票人是票据关系中的债权人,而对持票人负有付款义务的人均为票据债务人,票据债务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乙公司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后,乙公司作为背书人,并没有退出票据法律关系,如果汇票到期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持票人仍可以依照追索顺序对乙公司行使追索权。所以,A选项错误。本题中甲公司作为出票人,是丁公司的票据债务人之一,B项错误。
    《票据法》第27条第1、2款规定:“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据此,出票人有禁止汇票转让的权利。本题中甲公司作为出票人,若其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则票据不能转让,其后手的背书转让行为无效,所以D选项错误。
    《票据法》第33条第1款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乙公司背书转让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实际上是该条规定前半部分的同义转述,所以C选项正确。很多考生认为题干中“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说法过于绝对,而实际上法律所规定的“不得附有条件”即是不得附任何条件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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