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真题)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租期5年。半年后,甲通知乙欲出售该房屋,20天内乙未表态,甲遂将该房屋卖给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乙有权( )。

admin2018-05-15  26

问题 (2017年真题)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租期5年。半年后,甲通知乙欲出售该房屋,20天内乙未表态,甲遂将该房屋卖给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乙有权(    )。

选项 A、主张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B、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C、主张租赁合同对丙继续有效
D、主张优先购买权

答案C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2)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3)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4)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根据上述规定第3项,本题表述中,乙20天内并未对是否购买房屋作出表态,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不选D项。上述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倘若乙没有放弃优先购买权,甲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乙都无权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更何况乙放弃了优先购买权,则乙更无权主张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不选A项。乙已经放弃优先购买权,且不存在违约事由,因而不能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不选B项。《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此规定为“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据此,选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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