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考研
下列关于缓刑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
下列关于缓刑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
admin
2014-11-19
21
问题
下列关于缓刑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
选项
A、对累犯以及实施杀人等暴力性犯罪的人,不得宣告缓刑
B、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个月
C、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遵守有关缓刑的规定,只要没有再犯新罪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D、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将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先减后并的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答案
A,B,C,D
解析
A项的判断过于绝对。缓刑适用的对象条件一是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二是不能是累犯或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对于“实施杀人等暴力性犯罪的人”,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适用缓刑,且从法理上分析也是有可能适用缓刑的:第一,“杀人等暴力性犯罪”不仅包括了故意杀人罪,还包括社会危害性较轻的其他暴力性犯罪如故意伤害罪等;第二,即使就故意杀人罪而言,虽然该罪的法定刑是3年有期徒刑及其以上刑(《刑法》第232条),但根据《刑法》第99条的规定,“以上、以下包括本数”,也就是说,原判刑罚是3年有期徒刑的故意杀人罪,如果不是累犯的,根据其犯罪情节(如属激情犯罪)和悔罪表现,当然可以适用缓刑。B项的错误其实很清楚,因为根据《刑法》第73条第1款的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C项的错误在于:根据《刑法》第77条的规定,缓刑考验期满而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条件应当有三个:一是没有犯新罪,二是没有发现有漏罪,三是没有违反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或者虽然有违反但情节不严重的。所以仅仅说“只要没有再犯新罪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是错误的。D项的错误在于:对于缓刑而言,由于其是实际上并未执行原判刑罚,并不存在“减”的前提条件,因此在考验期间内不论是犯新罪还是发现漏罪,都是直接依照《刑法》第69条规定的方法进行并罚。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kyaUFFFM
本试题收录于:
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题库专业硕士分类
0
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
专业硕士
相关试题推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权提名国家主席、副主席人选的是()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生效的条件是()
根据《宪法》的规定,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
根据唐朝法律规定,下列犯罪中,一复奏后即可执行死刑的是()
在民族自治机关组成人员中,必须由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的职务是()
下列选项中,属于汉朝惩治思想言论犯罪的罪名是()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对于乡级的人大代表,可以向县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罢免要求的人数是()
根据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宪法可以分为()
甲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向债务人行使了履行债务请求权,诉讼时效中断。 ( )
随机试题
脂肪变性原因中,下列哪一项不正确
A.患侧口角下垂,流口水B.同侧面肌麻痹,同侧舌前2/3味觉丧失,唾液分泌障碍C.鼻唇沟变浅或消失、上唇运动力减弱或偏斜以及食物积存于颊部等症状D.眼睑不能闭合E.同侧额纹消失面神经颧支损伤,临床上可出现的症状是
陈某,男,40岁,体重50kg,烧伤后3小时入院。入院时患者诉疼痛剧烈,特别在面颈部和胸腹部,感口渴。查体:面色苍白,四肢发冷,烦躁不安、心率150次/分,血压85/65mmHg,发声无嘶哑,呼吸平稳,两肺听诊闻及干、湿啰音,尿检阴性。局部创面情况:整个面
合同当事人之间出现合同纠纷,要求仲裁机构仲裁,仲裁机构受理仲裁的前提是当事人提交()。
()是我国整个土地利用权体系的核心。
在下列交易行为中,需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是()。
质点质量m,悬挂质点的弹簧刚度系数k(如图所示),系统作直线自由振动的固有频率ω0与周期T的正确表达式为:
关于在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发行股票的核准程序,下列各项正确的有( )。
我国是丝绸的故乡,织绣工艺是我国传统工艺中一枝奇葩。在名目繁多的织绣品种中,素以精、美、奇三绝著称、采用“通经断纬”技巧的是()。
AmericanofficialshaveattimesusedphotographstobuttresstheirclaimsofRussianintervention.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