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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以下四个主体的行为未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的是哪个?
以下四个主体的行为未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的是哪个?
admin
2009-01-19
24
问题
以下四个主体的行为未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的是哪个?
选项
A、甲某是华泰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其以化名王某在另一家证券么司营业部申请开户登记,进行个人股票买卖活动
B、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乙某参与了华兴公司发行股票的会计审计工作,认为该公司的股票有利可图,遂以自己的名义在该股票承销期内买人1万股
C、上市公司董事丙某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人后的第3个月卖出,但其所得收益全部交给公司
D、丁某意外闯入沃尔上市公司的内部网站,知道该公司近期将进行重大的增资计划,丁某并不是该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其未将这个情况告诉任何人,自己也没有买卖该公司任何股票
答案
8
解析
根据《证券法》第43条规定,选项A中甲某的行为是以化名从事股票买卖的行为,是违法的。根据《证券法》第45条规定,B选项中乙某的行为是违法的。《证券法》第47条第1款是关于短线交易的限制性规定,选项C中董事丙某虽然将其所得收益交给了公司,但这并不影响其行为的违法性,公司高管人员不得进行短线交易的行为是强制性规定,其所得收益必须交纳给公司则是在其违反规定后的必然结果,所以丙某的行为仍然是违反《证券法》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第74条的规定可以判断选项D中丁某并不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而只是“非法获取信息的人”;同时根据第73条的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丁某并没有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活动,所以其行为没有违反证券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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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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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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