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3月,香港人陈某从香港经深圳A区海关走私了价值50万元港币的通讯器材。深圳市A区公安分局经深圳市公安局批准,决定拘留陈某,因陈某逃回香港而未果。2002年4月,陈某又从香港经福州市B县走私汽车,价值达500万港元。B县公安局经福州市检察院批准,拘

admin2017-05-25  46

问题 2000年3月,香港人陈某从香港经深圳A区海关走私了价值50万元港币的通讯器材。深圳市A区公安分局经深圳市公安局批准,决定拘留陈某,因陈某逃回香港而未果。2002年4月,陈某又从香港经福州市B县走私汽车,价值达500万港元。B县公安局经福州市检察院批准,拘留并逮捕了陈某。因为陈某走私一案的管辖问题,深圳A区公安分局与福州市B县公安局发生争执。问:
根据我国划分管辖的基本原则,陈某走私案应由谁管辖?简要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我国划分刑事管辖的基本原则是,有利于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审结案件。该案的犯罪人和主要犯罪地均在B县,故应由B县公安局管辖。《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中犯罪地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和销赃地。犯罪地在几个人民法院辖区的,这几个人民法院对案件都有管辖权。本案中,犯罪人和主要犯罪地均在B县,故由B县公安局管辖更能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保证案件质量,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所以应由B县公安局管辖。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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