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合作完成一部剧本,丙影视公司欲将该剧本拍摄成电视剧。甲以丙公司没有名气为由拒绝,乙独自与丙公司签订合同,以十万元价格将该剧本摄制权许可给丙公司。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dmin2016-12-29  34

问题 甲、乙合作完成一部剧本,丙影视公司欲将该剧本拍摄成电视剧。甲以丙公司没有名气为由拒绝,乙独自与丙公司签订合同,以十万元价格将该剧本摄制权许可给丙公司。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选项 A、该剧本版权由甲乙共同享有
B、该剧本版权中的人身权不可转让
C、乙与丙公司签订的许可合同无效
D、乙获得的十万元报酬应当合理分配给甲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四章第二节中的著作权。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A选项正确。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其中著作人身权不得转让。B选项正确。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丙公司没有名气“不属于正当理由”。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本题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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