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诉张某合同纠纷案,终审高某败诉。高某向检察院反映,其在一审中提交了偷录双方谈判过程的录音带,其中有张某承认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陈述,足以推翻原判,但法院从未组织质证。对此,检察院提起抗诉。关于再审程序中证据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卷

admin2018-05-10  34

问题 高某诉张某合同纠纷案,终审高某败诉。高某向检察院反映,其在一审中提交了偷录双方谈判过程的录音带,其中有张某承认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陈述,足以推翻原判,但法院从未组织质证。对此,检察院提起抗诉。关于再审程序中证据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第85题)

选项 A、再审质证应当由高某、张某和检察院共同进行
B、该录音带属于电子数据,高某应当提交证据原件进行质证
C、虽然该录音带系高某偷录,但仍可作为质证对象
D、如再审法院认定该录音带涉及商业秘密,应当依职权决定不公开质证

答案C,D

解析 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8条和《民诉法解释》第103条第1款规定可知,在民事诉讼中,质证是诉讼当事人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检察院不是诉讼当事人,所以不能参与质证。因此,在本题选项A中,再审质证应当由高某、张某和检察院共同进行的表述是错误的。选项A不当选。
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都是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表现形式或种类。电子数据,是指随着计算机及互联网的发展,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因电子化数据交换等产生的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视听资料,是指以声音、图像及其他视听信息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录像带、录音带等信息材料。据此,录音带属于视听资料,而不是电子数据。因此,选项B的表述是错误的,不当选。
从《民诉法解释》第106条规定可知,并不是偷录、偷拍的视听资料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只要没有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仍然可以采纳,可以作为质证的对象。因此,选项C的表述是正确的,当选。
选项D正确,当选。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03条第2款和《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因此,选项D提出的如再审法院认定该录音带涉及商业秘密,应当依职权决定不公开质证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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