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和丙于2012年3月签订了散伙协议,约定登记在丙名下的合伙房屋归甲、乙共有。后丙未履行协议。同年8月,法院判决丙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丙仍未办理。9月,丙死亡,丁为其唯一继承人。12月,丁将房屋赠给女友戊。并对赠与合同作了公证。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dmin2015-04-23  34

问题 甲、乙和丙于2012年3月签订了散伙协议,约定登记在丙名下的合伙房屋归甲、乙共有。后丙未履行协议。同年8月,法院判决丙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丙仍未办理。9月,丙死亡,丁为其唯一继承人。12月,丁将房屋赠给女友戊。并对赠与合同作了公证。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试卷三第6题)

选项 A、2012年3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
B、2012年8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
C、2012年9月,丁为房屋所有人
D、2012年12月,戊为房屋所有人

答案C

解析 首先,根据《物权法》第15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以及《物权法》第16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可知,物权变动合同未经登记的不发生物权的效力。本题中,虽然2012年3月,甲、乙、丙签订了散伙协议约定将登记在丙名下的合伙房屋归甲、乙共有,但因丙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所以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房屋所有权权人仍是丙,根据法律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所以,2012年3月,房屋仍然是属于丙所有。据此,选项A错误。
    其次,在2012年8月,虽然法院判决丙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但丙仍未办理,因此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所有权人仍是丙,因此在2012年8月时,房屋所有权人仍是丙。选项B也是错误的。在这里要注意:考生容易以国家裁判权导致物权发生变动为由认为法院生效判决导
致甲、乙取得物权,这是对法条的误解。根据《物权法》第28条的规定可知,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变动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物权发生法律效力,无须等到法律文书的执行。但是这里导致物权发生变动的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等法律文书,仅指那些直接为当事人创设或者变动物权的判决书、裁决书或调解书,不包括那些只确定当事人履行义务,而非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判决、裁决书或调解书。所以,本题中,2012年8月,法院判决书只是确定丙负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履行义务,不是确定物权直接发生变动,故不能认为甲、乙成为房屋所有权人。
    再次,2012年9月,丙死亡,丁作为其唯一继承人继承其房屋。依据《物权法》第29条的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以及《继承法》第2条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可知,自2012年9月丙死亡时,丁成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据此,选项C正确。
    最后,根据《物权法》第31条的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可知,本题中,2012年12月,丁将房屋赠给戊,属于处分不动产物权,丁应办理登记,未办理登记的,物权没有发生变动,房屋仍归丁所有。关于丁与戊公证赠与合同的效力,依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可知,赠与合同进行公证仅产生消灭丁的任意撤销权的效力,此效力为债法上的效果,与物权变动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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