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曲某与王某合伙开办木器厂,经营 3年,曲某分得钱物共计人民币7万元。曲某认为分配不公,曾发生过纠纷,对王某不满。2003年7月22日上午8时许,曲某趁王某家中无人之机携带羊角锤、螺丝刀等工具,翻墙破窗进入王某家中,用了约一个小时的时间将保险柜撬开,发

admin2008-12-16  28

问题 案情:曲某与王某合伙开办木器厂,经营 3年,曲某分得钱物共计人民币7万元。曲某认为分配不公,曾发生过纠纷,对王某不满。2003年7月22日上午8时许,曲某趁王某家中无人之机携带羊角锤、螺丝刀等工具,翻墙破窗进入王某家中,用了约一个小时的时间将保险柜撬开,发现保险柜里有人民币、文物、信用卡、白粉、增值税发票等物品。曲某只拿走人民币4000元,作案后,曲某把窃得的财物藏在家中,将作案的工具扔给收废品的人。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传讯,曲某交代了盗窃事实。赃款、赃物全部退回。
  问题:

选项

答案曲某的行为可不按犯罪处理。曲某虽然具有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和行为,但由于曲某偷的是近亲属的财物,依法一般可以不按犯罪处理。

解析 本题的法律依据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一) 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
  (二) 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三) 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四) 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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