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10万元债权,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20万元债权。甲公司将其债权转让给丁公司并通知了乙公司,丙公司未经乙公司同意,将其债务转移给戊公司。如丁公司对戊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戊公司下列哪一抗辩理由能够成立?(2011—卷三—12,单)

admin2014-02-17  30

问题 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10万元债权,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20万元债权。甲公司将其债权转让给丁公司并通知了乙公司,丙公司未经乙公司同意,将其债务转移给戊公司。如丁公司对戊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戊公司下列哪一抗辩理由能够成立?(2011—卷三—12,单)

选项 A、甲公司转让债权未获乙公司同意   
B、丙公司转移债务未经乙公司同意   
C、乙公司已经要求戊公司偿还债务   
D、乙公司、丙公司之间的债务纠纷有仲裁条款约束   

答案B

解析 依据《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转让的,债权人转让债权无需经过债务人同意,故A选项错误。   
依《合同法解释(一)》第13条规定,《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本题中乙公司仅“要求”,而未以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方式来请求戊公司偿还债务,依然构成怠于行使债权,该抗辩不能成立,故C选项错误。   
代位权属于法定权利,其行使的方式只能通过诉讼这种法定方式,别无他途,故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关于纠纷解决方式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D选项错误。   
债务转移应经债权人同意,若乙不同意债务转移,则戊不是乙的债务人,丁自然不能对其行使代位权,B选项正确。本题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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