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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的核准权由高级人民法院行使,你认为是否恰当?为什么?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的核准权由高级人民法院行使,你认为是否恰当?为什么?
admin
2017-05-25
37
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的核准权由高级人民法院行使,你认为是否恰当?为什么?
选项
答案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法律规定死缓案件的核准权由高级人民法院行使是恰当的,主要原因在于:(1)判处死缓的案件,由于缓期二年执行,实际上绝大多数被判处死缓的罪犯,在缓刑期满后都被减刑,并不执行死刑。所以,对这类案件的核准权,完全可以交由地方和军队的高级别的法院负责行使。(2)可以使死缓案件的判决较快地发生法律效力,罪大恶极而又不是非杀不可的犯罪分子能及时受到严厉的惩罚。(3)可以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的工作量,有利于最高院加强对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工作,全面履行作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的职责。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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