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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孙大明,国有金金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2004年本市人民检察院收到一封检举信,揭露犯罪嫌疑人孙大明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事实。人民检察院经调查后。认为该犯罪嫌疑人确有此项被检举的事实,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遂经检察长批准对该犯罪嫌疑人进行立案侦查。人民
被告人孙大明,国有金金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2004年本市人民检察院收到一封检举信,揭露犯罪嫌疑人孙大明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事实。人民检察院经调查后。认为该犯罪嫌疑人确有此项被检举的事实,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遂经检察长批准对该犯罪嫌疑人进行立案侦查。人民
admin
2008-12-16
50
问题
被告人孙大明,国有金金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2004年本市人民检察院收到一封检举信,揭露犯罪嫌疑人孙大明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事实。人民检察院经调查后。认为该犯罪嫌疑人确有此项被检举的事实,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遂经检察长批准对该犯罪嫌疑人进行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认为孙大明符合逮捕条件,遂派本院侦查人员将其逮捕,后向所在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该区人民法院2004年10月1日受理本案。经过审查后决定于2004年lo月20日开庭,由包括名陪审员组成的三人合议庭公开审理本案。人民法院在2004年lo月15日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并将上述活动情形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了名。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遂宣布休庭,运用搜查手段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遂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同时中止审理。后继续审理,并于2004年11月28日进行了宣判,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7年。同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孙大明量刑过轻,直接向二审人民法院提交抗诉状,提起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查明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二审人民法院经不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过轻,裁定撤销原判,改处被告人孙大明有期徒刑12年;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认为量刑过重,提出申诉。
问题:该案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的哪些刑事诉讼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
选项
答案
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孙大明涉嫌间谍罪的立案侦查违反了有关规定。应当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 1.立案管辖、级别管辖、逮捕执行、公开审理、二审抗诉提起、法院调查证据手段、:延期审理、一审期限、二审开庭审理、申诉主体 2.人民检察院认为孙大明符合逮捕条件,遂派本院侦查人员将其逮捕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3.向所在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不合法,犯罪嫌疑人孙大明涉嫌的间谍罪一案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应当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 4.人民法院决定公开审理本案违法,犯罪嫌疑人孙大明涉嫌的间谍罪一案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有关国家秘密,应不公开审理。 5.人民法院在2004年10月15日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不合法,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lo日以前送达被告人。本题中2004年10月20日开庭,所以应在2004年10月10日以前送达。 6.人民法院运用搜查手段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不合法,可以依法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但不能运用搜查手段。 7.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遂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同时终止审理不合法,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同时应公诉人的要求决定延期审理。 8.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本案中人民法院2004年10月1日受理本案,并于2004年11月28日进行宣判,已经超过了审限,所以不合法。 9.同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孙大明量刑过轻,直接向二审人民法院提交抗诉状,提起抗诉不合法,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10.第二审人民法院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查明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不合法。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11.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认为量刑过重,提出申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只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申诉的权利,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不能提起再审程序的申诉。
解析
简析题的出题思路一般是根据知识点来提问,而且所要考查的知识点明确。这些小问题一般都是独立的知识点,互不影响。因此,简析题的答题要求是;严格按照提问回答问题,问什么就答什么,尽量简洁。简析题的出题特点是数量多,分值高、覆盖的知识点很广,考生在平时的复习中,一定要注意作知识点的总结,强调关键问题的记忆;建议考生准备一个小本子,按诉讼阶段分类,把一些重要的知识点记录下来,尤其是把那些难点、自己容易混淆的知识点进行比较,这样记忆更牢固、更有针对性。
本题答案解析如下:
1.《刑事诉讼法n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法第4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孙大明涉嫌间谍罪,属于国家安全机关的管辖范围,应当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
以下对“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作一总结:
(1)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2)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3)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4)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2.《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所以本案中,应当由国家安全机关逮捕孙大明。
3.《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1)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孙大明涉嫌的间谍罪一案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题干中的级别管辖不合法。
4.《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s岁以上不满 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本案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有关国家秘密,应不公开审理。
5.《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进行下列工作:(1)确定合议庭的组咸人员;(2)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3)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4)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5)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所以,本题中2004年lo月20日开庭,人民法院在2004年10月15日才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不合法。
6.《刑事诉讼法》第158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本题中人民法院运用搜查手段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不合法。法院所能运用的法定手段有“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不包括“搜查”。
7.《刑诉法解释》第17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 176条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裁判。《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48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人应当要求法庭延期审理:(1)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2)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提出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3)需要通知开庭前未向人民法院提供名单的证人、鉴定人或者经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证人出庭陈述的。本案中,人民法院应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同时应公诉人的要求决定延期审理。
8.《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124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本案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的情形,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题目当中已经超过了审限,所以不合法。
9.《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本案中,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10.《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本案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11.《刑事诉讼法》第203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本题中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认为量刑过重,提出申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只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申诉的权利,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不能提起再审程序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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