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法院审理本市第一起醉酒驾车刑事案件。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卷二真题试卷第34题)

admin2014-07-03  39

问题 某市法院审理本市第一起醉酒驾车刑事案件。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卷二真题试卷第34题)

选项 A、审判长可以提请庭长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
B、法院院长可以主动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并作出决定
C、庭长按照规定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形成的意见对合议庭有约束力
D、法院院长可以指令庭长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

答案A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7条规定,除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外,合议庭对评议意见一致或者形成多数意见的案件,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下列案件可以由审判长提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合议庭成员应当参加:(1)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案件;(2)合议庭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有重大分歧的案件;(3)合议庭意见与本院或上级法院以往同类型案件的裁判有可能不一致的案件;(4)当事人反映强烈的群体性纠纷案件;(5)经审判长提请且院长或者庭长认为确有必要讨论的其他案件。上述案件的讨论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不影响合议庭依法作出裁判。本案是本市第一起醉酒驾车刑事案件,属于“新类型”的案件,审判长可以提请庭长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因此A项正确。但是,法院院长不可以主动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并作出决定,也不可以指令庭长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因此,B项、D项错误。庭长按照规定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形成的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对合议庭没有约束力,因此,C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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