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环境损害赔偿纠纷处理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2005年试卷一第74题)

admin2015-06-17  28

问题 下列关于环境损害赔偿纠纷处理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2005年试卷一第74题)

选项 A、解决环境损害赔偿纠纷,必须先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处理,这是向人民法院起诉之前的必经程序
B、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处理决定不服的,既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C、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
D、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举证责任

答案C,D

解析 依据前引《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2款规定可知,环境损害赔偿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不是必经程序,故A项错误。
    B项,因环境污染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对这种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此“处理”的意思并非“行政处理”,其性质为“调解”。如果当事人对调解处理决定不服的,只能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不经“处理”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故B项错误。
    依据《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可知,环境纠纷的诉讼时效为3年,C项正确。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6条:“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可见,侵权事实是由原告举证。被告否认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就应当由被告举证。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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