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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是A公司的董事长。2008年4月,李某欲从海外走私汽车,但是个人财力有限,所以李某向董事会提出由公司走私汽车的建议,并声称自己在海关有很多朋友,以公司名义走私汽车风险很小。同时李某还主张公司走私所得利润的10%归他个人所有。董事会通过决议。后A公司走私
李某是A公司的董事长。2008年4月,李某欲从海外走私汽车,但是个人财力有限,所以李某向董事会提出由公司走私汽车的建议,并声称自己在海关有很多朋友,以公司名义走私汽车风险很小。同时李某还主张公司走私所得利润的10%归他个人所有。董事会通过决议。后A公司走私
admin
2015-09-30
31
问题
李某是A公司的董事长。2008年4月,李某欲从海外走私汽车,但是个人财力有限,所以李某向董事会提出由公司走私汽车的建议,并声称自己在海关有很多朋友,以公司名义走私汽车风险很小。同时李某还主张公司走私所得利润的10%归他个人所有。董事会通过决议。后A公司走私车辆40余辆,利润达900万元,其中的90万给了李某个人。若李某在案发之前主动向公安机关交待了A公司的走私行为。公安机关传唤A公司另一个走私汽车的主要负责人罗某,罗某否定A公司有走私汽车的行为,并声称走私汽车是李某一个人做的。那么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
选项
A、李某成立自首,A公司和罗某不成立自首
B、李某和A公司成立自首,罗某不成立自首
C、李某、A公司和罗某都成立自首
D、李某不仅成立自首,而且成立立功
答案
B
解析
一般来说,自首要求犯罪人自动到案、供述罪行,而在单位犯罪的情形下,则要求单位的决策机构做出决议,派人到案并供述罪行。不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海关总署颁布的《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却针对自首刑事案件做出了特殊的规定。该意见第21条规定:“关于单位走私犯罪案件自首的认定问题:在办理单位走私犯罪案件中,对单位集体决定自首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首的,应当认定单位自首。认定单位自首后,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的单位负责的其他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视为自首,但对拒不交代主要犯罪事实或逃避法律追究的人员,不以自首论。”由此可见,未经董事会决议,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自首也被认定为单位自首。因此在本案中,李某和A公司都成立自首,而罗某“拒不交代主要犯罪事实”,不成立自首。另外李某和A公司成立共同犯罪,供述该行为并不会成立立功。故B正确,其他选项都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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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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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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