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开办中外合资企业丙公司,缀营房地产。因急需周转资金,丙公司与某典当行签订合同.以某宗国有土地作抵押贷款。典当期满后,丙公司未按约定回赎,某典当行遂与丁公司签订协议,将土地的使用权出售给丁公司。经丁公司申请.2001年4月17日市国土局的派出机

admin2014-07-03  30

问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开办中外合资企业丙公司,缀营房地产。因急需周转资金,丙公司与某典当行签订合同.以某宗国有土地作抵押贷款。典当期满后,丙公司未按约定回赎,某典当行遂与丁公司签订协议,将土地的使用权出售给丁公司。经丁公司申请.2001年4月17日市国土局的派出机构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丙公司未参与变更土地登记过程。2008年3月3日甲公司查询土地抵押登记情况,得知该土地使用权已变更至丁公司名下。甲公司对变更土地登记行为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08—卷二—10O,任)

选项 A、甲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B、若丙公司对变更土地登记行为不服.应当自2008年3月3日起3个月内起诉   
C、丙公司与某典当行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是本案的审理对象   
D、对市国土局与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性质,法院可以依法调取证据   

答案A,D

解析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5条规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因此,甲公司作为合资企业丙公司的合资方,当丙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变更至丁公司名下,从而影响剑丙公司土地使用权时,有权以自己名义起诉,A项正确。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4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2008年3月3日只是甲公司知道内容的期限,丙公司的起诉期限应当从其知道内容之日起计算,B项错误。   
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因此,本案的审理对象是变更登记的行为是否合法,C项错误。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22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第2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市国土局与派出机构之问的关系性质涉及追加或变更当事人程序性事项,因此法院可以依照职权调取,D项正确。   
本题涉及的重要考点是行政诉讼中对证据的调取。行政诉讼中调取证据分为两种情况,分别有不同的规则:(1)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调取证据。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调取证据的权力受到严格限制。因为人民法院是争议的裁判者,保持公平和中立立场和对事实的客观态度,对案件的公正解决十分重要。同时,在诉讼中,法院的责任主要是审查判断证据,确定证据的效力,提供证据主要是当事人的责任,法院过多涉足证据的收集和调取,将会使《行政诉讼法》确立的举证责任制度的作用大大降低甚至失去意义。因此,在行政诉讼中,法院调取证据应限定于少数特定情形。限于两种情形:一是相关事实认定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二是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2)人民法院依申请调取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限于原告和第三人。因为,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或第三人的实际地位处于相对弱的地位,其举证能力较弱,因此需要人民法院给予更多的帮助。如果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在能够提供确切线索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第一,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第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第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本题答案为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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