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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10万元建材买卖合同后。乙交付建材,甲公司未付建材款。甲公司将该建材用于丙公司办公楼装修,丙公司需向甲公司支付15万元装修款,其中5万元已经支付完毕。丙公司给乙公司出具《担保函》:“本公司同意以欠甲公司的10万元装修款担保甲公司欠乙公司的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10万元建材买卖合同后。乙交付建材,甲公司未付建材款。甲公司将该建材用于丙公司办公楼装修,丙公司需向甲公司支付15万元装修款,其中5万元已经支付完毕。丙公司给乙公司出具《担保函》:“本公司同意以欠甲公司的10万元装修款担保甲公司欠乙公司的
admin
2017-03-14
39
问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10万元建材买卖合同后。乙交付建材,甲公司未付建材款。甲公司将该建材用于丙公司办公楼装修,丙公司需向甲公司支付15万元装修款,其中5万元已经支付完毕。丙公司给乙公司出具《担保函》:“本公司同意以欠甲公司的10万元装修款担保甲公司欠乙公司的10万元建材款。”乙公司对此并无异议。后,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务、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均届期未偿,且甲公司怠于向丙公司主张债权。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1年试卷三第59题)
选项
A、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应收账款质权
B、丙公司应对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C、乙公司可以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
D、乙公司可以要求并存债务承担人丙公司清偿债务
答案
B,C
解析
选项A考查权利质权。根据《物权法》第228条第1款的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可知,应收账款出质应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本题中。由于并未进行出质登记,乙公司并未享有对丙公司的应收账款质权,据此,选项A是错误的。 选项B考查保证合同的设立。根据《担保法解释》第22条第1款的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可知,本题中,丙公司单方以书面形式给乙公司出具《担保函》,乙公司在并无异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丙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保证合同成立,丙公司应对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据此,选项B是正确的。选项C考查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根据《合同法》第73条以及《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的规定,甲公司欠乙公司10万元建材款、丙公司欠甲公司10万元装修款,均届期未偿,作为债务人的甲公司怠于向丙公司主张债权,且两笔债权均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时,债权人乙公司为保护自己的债权可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据此,选项C是正确的。选项D考查并存债务。所谓并存的债务承担,又称债务加入,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债的关系,而由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并存的债务承担成立后,原债务人与第三人成为连带债务人,第三人又称为并存债务人。由于并存的债务承担与保证均以担保债务履行为目的,尤其是连带责任保证人与并存的债务承担人,两者在法律效果上都系与原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很多人将二者混同。但二者并非相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1)两者在地位上不同。保证系从合同,保证人是从债务人,是为他人债务负责;并存的债务承担是独立的合同,承担人是债务人之一,是为自己债务负责。(2)两者在性质上不同,保证合同是有因合同,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受作为其发生原因的另一合同即主合同的影响;而债务承担属于无因合同,无因合同指合同成立后不受原因行为的影响。(3)债务主体不同。并存的债务承担的债务主体是两个以上债务人,即原债务人和新加入债务的第三人;而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原债务人的地位不变,保证人不具有原合同债务人的地位。其性质为从债务人,其地位受到主债务人的影响。(4)成立的条件不同。对于并存债务协议中,债务人既可以与第三人达成并存债务承担协议,也可以直接与债权人达成债务承担协议;而保证担保需要按照担保法的规定,由保证人和债权人达成保证合同。综上所述,本题中,丙公司给乙公司出具《担保函》,仅在丙公司和乙公司之间成立了保证合同,丙公司只是作为乙公司的保证人,并非成为乙公司并存的债务承担人。据此。选项D认为丙公司系并存债务人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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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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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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