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李某为某文艺团体演员,2016年12月收入情况如下: (1)取得工薪收入6 000元,年终奖金4 000元; (2)自编剧本取得某文工团给予的剧本使用费10 000元; (3)以拍卖方式支付100 000元购入A公司“打包债

admin2018-01-15  23

问题 中国公民李某为某文艺团体演员,2016年12月收入情况如下:
    (1)取得工薪收入6 000元,年终奖金4 000元;
    (2)自编剧本取得某文工团给予的剧本使用费10 000元;
    (3)以拍卖方式支付100 000元购入A公司“打包债权”150 000元,其中甲欠A公司120 000元,乙欠A公司30 000元。2014年12月李某从甲债务人处追回款项100 000元;
    (4)录制个人专辑取得不含税劳务报酬45 000元,与报酬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代付;
    (5)为他人提供贷款担保获得报酬5 000元;
    (6)在X国出版自传作品一部,取得稿酬160 000元,已按X国税法规定在该国缴纳了个人所得税16 000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李某12月份工资和奖金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计算李某取得的剧本使用费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计算李某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4)计算李某录制个人专辑公司应代付的个人所得税;
    (5)计算李某担保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6)计算李某在X国出版自传作品收入在我国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

选项

答案(1)工薪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 000—3 500)×10%一105=145(元)。 4 000÷12=333.33(元),适用税率为3%。 年终奖金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 000×3%=120(元)。 因此,李某12月份工资和奖金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45+120=265(元)。 (2)剧本使用费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李某取得的剧本使用费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 000×(1—20%)×20%=1 600(元)。 (3)处置债权成本费用=100 000×120 000÷150 000=80 000(元),处置债权所得=1 00 000—80 000=20 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20 000×20%=4 000(元)。 (4)李某录制个人专辑应纳税所得额=[(45 000—2 000)×(1—20%)]÷[1—30%×(1—20%)]=45 263.16(元)。 因此,公司应代付个人所得税=45 263.16×30%一2 000=1 1 578.95(元)。 (5)为他人提供贷款担保获得报酬属于其他所得。 因此,李某担保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 000×20%=1 000(元)。 (6)稿酬所得扣除限额=160 000×(1—20%)×20%×(1—30%)=17 920(元)。 王某在X国缴纳了16 000元个人所得税,低于扣除限额。 因此.李某在X国出版自传作品收入在我国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7 920—16 000=1 920(元)。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pQKQFFFM
本试题收录于: 税法题库注册会计师分类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