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犯罪主观方面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dmin2017-04-25  29

问题 关于犯罪主观方面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选项 A、甲某因被辞退意欲报复原单位,遂明知建筑物内有人值班仍放火,致值班人乙死亡。甲某对于损毁财物持直接故意心态,对人员被烧死持间接故意心态
B、甲意图杀死乙,其得知某日乙将在单位值班室值班,即放火将值班室烧毁,结果将顶替乙值班的丙烧死。甲对丙的死持间接故意心态
C、甲是捕猎高手,捕获的猛兽养在家中。某日出门忘记了锁门,其邻居来家中被猛兽咬成重伤。对甲应定过失致人重伤罪
D、甲偷取输油管道内的油放回家中缸内,不料此缸漏油流了一地。其母半夜起床用火柴点灯。引起大火,母亲被烧死。则甲构成盗窃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答案A,C

解析 本题考查犯罪主观方面。犯罪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主要如下:
(1)从认识因素上看,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认识到危害结果的必然发生或可能发生: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认识到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
(2)从意志因素上看,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发生。有观点认为,明知结果的必然发生而持放任态度时。也应属于间接故意。我们认为不存在行为人认识到结果必然发生而加以放任的情况,因为放任是对危害社会的结果采取了听之任之的态度,其前提是危害结果存在发生与不发生这两种可能性时,只有如此,行为人才可能存在后果发生也可以不发生也可以的心理态度。
(3)特定结果发生与否,对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不同。直接故意,其行为性质和结果性质是同一的,其结果也是特定的。危害结果发生与否,不影响定罪,而是在以结果为既遂要件的犯罪里是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志。间接故意,特定的结果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结果发生与否都不违背其意志,当仅有行为而无结果时,尚不能认定构成此种犯罪。本题中,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B项中甲是发生了对象认识错误,但其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选项CD考查犯罪过失,C项甲应当预见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应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D项甲对其母亲被烧死的结果无法预见,所以并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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