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形中,要约或承诺仍有效力的有:( )

admin2013-09-26  14

问题 下列情形中,要约或承诺仍有效力的有:(    )

选项 A、甲给乙打电话,称:“我有CD机一台,九成新,1000元,你要不要?”乙聊了几句,但对上述问话未作表态
B、甲公司电告乙公司“现有小麦一万吨,于上海交货,每吨1000元”乙公司回电:“同意贵公司报价,交货地为天津。”
C、乙按甲要求的时间、方式发出承诺通知,但因邮局的延误,乙的承诺通知耒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人收到后未作表态
D、乙在承诺期限后次日向甲发出了承诺通知,但甲在收到后朱作答复

答案C

解析 《合同法》第23条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该法第28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该法第29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A项,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应当即时作出承诺,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因此无效。B项。受要约人对要约作出实质性变更,因此属于新要约。D项,乙在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属于新的要约。C项,由于邮局的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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