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考研真题)论公司人格否定制度。

admin2022-07-20  30

问题 (厦门大学考研真题)论公司人格否定制度。

选项

答案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度。  《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特点:(1)以公司独立人格合法有效存在为前提;(2)是对已丧失独立人格特征之法人状态的揭示与确认;(3)是对公司独立人格的个案否认。  公司人格否认主要适用于以下四种情况:(1)公司资本不够充足;(2)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发生混淆或同一;(3)利用公司形态规避合同或法律义务;(4)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过度非法控制。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只是有限责任原则的例外,并非对有限责任原则的动摇和否定,其目的就在于补充和完善有限责任原则,以便使其发挥应有的积极效应。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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