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甲公司不服A市B区法院对其与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判决,上诉至A市中级法院,A市中级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决。2011年3月,甲公司与丙公司合并为丁公司。之后,丁公司法律顾问在复查原甲公司的相关材料时,发现上述案件具备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关于该案

admin2017-03-09  19

问题 2010年7月,甲公司不服A市B区法院对其与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判决,上诉至A市中级法院,A市中级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决。2011年3月,甲公司与丙公司合并为丁公司。之后,丁公司法律顾问在复查原甲公司的相关材料时,发现上述案件具备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关于该案件的再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卷三2012年真题试卷第45题)

选项 A、应由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再审
B、应由甲公司与丙公司共同向法院申请再审
C、应由丁公司向法院申请再审
D、应由丁公司以案外人身份向法院申请再审

答案C

解析 考生要解答本题,要先确定申请再审的主体,然后运用申请再审主体死亡或终止的处理方式解答本题。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和特定的案外人认为生效的民事裁判文书或调解书存在错误,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诉讼行为。申请再审的主体必须合法,有权提出申请再审的是原审中的当事人和特定的案外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l条规定,民事再审案件的当事人应为原审案件的当事人。原审案件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可以申请再审并参加再审诉讼。本题中关于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买卖合同案的判决是申请再审的对象,申请再审人应是甲公司或者乙公司,但是由于甲公司已与丙公司合并为丁公司,原审案件当事人甲公司已终止,所以应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丁公司继受甲公司的权利义务地位,申请再审并参加再审诉讼。丁公司并非本案的案外人而是权利义务承受人具有当事人地位。所以,本题A、B、D选项都不正确,C项正确,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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