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应聘到天天饭店作厨师,双方于2002年 12月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半年,试用期满进行考试,若考试不合格则延长试用期半年。天天饭店每月支付郭某工资2000元。郭某在试用期内工作认真,但由于缺少经验,半年后考试不合格,天天饭店决定延

admin2010-06-25  29

问题 郭某应聘到天天饭店作厨师,双方于2002年 12月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半年,试用期满进行考试,若考试不合格则延长试用期半年。天天饭店每月支付郭某工资2000元。郭某在试用期内工作认真,但由于缺少经验,半年后考试不合格,天天饭店决定延长其试用期半年,并通知郭某,延长试用期期间,郭某的工资为原工资的50%,即1000元。郭某认为这一决定没有道理,就找到天天饭店评理。天天饭店经理称:在延长试用期期间降低工资是天天饭店多年的做法,对郭某不能搞特殊。   根据上述情况,请回答下列问题:
有关本案中天天饭店与郭某所签劳动合同的效力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天天饭店与郭某所签的该劳动合同无效
B、天天饭店与郭某所签的该劳动合同有效
C、天天饭店与郭某所签的该劳动合同部分无效
D、以上评论都不正确

答案C

解析 根据《劳动法》第21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据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只能对6个月内的试用期的长短进行约定。本案劳动合同中延长试用期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行规定,因此,该违反法律规定的部分是无效的。根据《劳动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故本题的选项应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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