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和远达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恒泰圣都有限责任公司,甲出资20%,乙出资10%,远达公司出资70%。远达公司的总经理徐铮任恒泰圣都公司的董事长,公司成立后,经其他股东同意,乙将5%的股份转让给徐铮。恒泰圣都公司成立后一直经营困难,长期拖欠金河公司货款,金河

admin2014-02-08  26

问题 甲、乙和远达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恒泰圣都有限责任公司,甲出资20%,乙出资10%,远达公司出资70%。远达公司的总经理徐铮任恒泰圣都公司的董事长,公司成立后,经其他股东同意,乙将5%的股份转让给徐铮。恒泰圣都公司成立后一直经营困难,长期拖欠金河公司货款,金河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恒泰圣都公司破产,法院受理了申请,并指定文胜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恒泰圣都公司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法院经审查后,裁定重整,并确定重整期间恒泰圣都公司自行管理和营业。重整计划通过,恒泰圣都公司在履行重整计划期间,有隐匿财产行为,经金河公司请求,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恒泰圣都公司破产。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重整期间,下列做法不合法的是:(    )

选项 A、恒豢圣都公司欠途胜汽车修理厂修理费10万元,途胜厂留置了恒泰圣都公司的汽车一辆,重整计划批准后,途胜厂将汽车拍卖,清偿了自己的债权
B、恒泰圣都公司向A市城市信用合作社借款,并以厂房作为抵押
C、徐铮将自己持有的恒泰圣都公司股份转让给甲
D、恒泰圣都公司向远达公司等股东支付红利共计10万元

答案A,C,D

解析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5条、第77条对于重整期间担保权的行使和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出资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限制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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