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于7日内执行。但有下列哪些情形,应当停止执行?

admin2014-07-03  23

问题 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于7日内执行。但有下列哪些情形,应当停止执行?

选项 A、被告人刘西,在执行前揭发了张某重大贪污、受贿事实
B、被告人马中美,执行前声明自己已怀孕2个月
C、书记员王冠发现判决中有重大疏忽,可能有错误的
D、被告人张华,声称自己有1名未满1岁的孩子,正在哺乳

答案1,2,4

解析 有哺乳期的孩子并不是停止执行死刑的法定理由。参见《刑诉解释》第342条:“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立即报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由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裁判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命令才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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