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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1日,于向欠罗陵20万元,清偿期为12月31日,由岳恺担任一般保证人,保证期间是2006年11月1日到12月31日。于向到期不偿还债务,罗陵于2007年4月10日到法院起诉,要求于向履行债务。法院于同年6月12日作出判决,要求于向对罗陵偿还
2006年11月1日,于向欠罗陵20万元,清偿期为12月31日,由岳恺担任一般保证人,保证期间是2006年11月1日到12月31日。于向到期不偿还债务,罗陵于2007年4月10日到法院起诉,要求于向履行债务。法院于同年6月12日作出判决,要求于向对罗陵偿还
admin
2009-05-14
49
问题
2006年11月1日,于向欠罗陵20万元,清偿期为12月31日,由岳恺担任一般保证人,保证期间是2006年11月1日到12月31日。于向到期不偿还债务,罗陵于2007年4月10日到法院起诉,要求于向履行债务。法院于同年6月12日作出判决,要求于向对罗陵偿还20万元的债务,于向没有上诉,该判决于同年6月27日生效。则:( )。
选项
A、岳恺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从2007年6月28日起2年内
B、岳恺的保证期间从清偿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C、岳恺的保证期间视为没有约定
D、岳恺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从2007年4月10日起2年内
答案
1,2,4
解析
《担保法》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担保法解释》第32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第34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依照上述法条规定可以得知A、B、C项的说法符合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而D项的说法则是错误的。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C。本题主要考查的是保证期间的确定及保证责任诉讼时效的计算。此题难度较大,其中不同期间的计算方式极易引起混淆。同时不同期间相互间错综复杂的关系也是司法考试中的难点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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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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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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